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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4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439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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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90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原設 籍於桃園縣平鎮市,後經桃園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於民國95 年4 月17日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將甲○○住址遷入桃園 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依債權人原陳報之地址顯然無法合法 送達,且依民事訟訴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若需 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因此,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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