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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4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439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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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92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已死 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稽,故 債權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 對象,請求發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其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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