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拍字第2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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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22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乙○○記事未省略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