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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8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簡上字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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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 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6年10 月9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6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張金柱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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