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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0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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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015號 聲 明 人 甲○○            樓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乙○○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聲明人以書面將拋棄繼承情事 通知因其等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通知被繼承人之兄弟姐 妹,民法第1174條第2項參照),並提出相關戶籍謄本,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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