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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限定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0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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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乙○○             之2 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甲○○遺產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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