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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0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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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065號 聲 請 人 乙○○ 被 繼承人 甲○○(亡)            生前最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 補正被繼承人甲○○之父桂印喜、母林秋菊之除戶戶籍謄本;兄 桂紹全、妹桂紹金妹之現行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以書 面通知桂紹全、桂紹金妹之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震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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