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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限定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94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946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乙○○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丙○○(亡) 關係人 即 其他繼承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2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民國15年8 月13日生」之記載,均應更 正為「民國15年10月26日生」。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 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聲明人為本件限定繼承之聲請時,雖未檢附相對人之戶籍 謄本,至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之人別,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 相對人基本資料之結果,有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本院前開之 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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