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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9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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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996號 聲 明 人 乙○○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丙○○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丙○○之繼承系統表 及戴貴川之除戶戶籍謄本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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