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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1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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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零壹拾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返還股款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 字第13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66 號判決確定, 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甲○○負擔十分之九。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三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附: ┌──────────────────────┐ │費 用 計 算 書             │ ├───────────┬──────────┤ │項         目│金 額(新台幣:元)│ ├───────────┼──────────┤ │一、相對人應負擔之 │ 9,612. │ │  第一審裁判費   │ │ ├───────────┼──────────┤ │二、減除聲請人應負擔之│-1,602. │ │  第二審裁判費  │ │ ├───────────┼──────────┤ │合         計│ 8,0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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