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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14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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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40號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乙○○同意返還提存物 之同意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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