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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14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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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7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相對人同意其領回提存物之同意 書及印鑑證明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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