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155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5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段49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參 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4年 度訴字第396 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653 號判決 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附表: ┌──────────────────────┐ │費 用 計 算 書             │ ├───────────┬──────────┤ │項         目│金 額(新台幣:元)│ ├───────────┼──────────┤ │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二審裁│17,538 │ │判費    │ │ ├───────────┼──────────┤ │合         計│17,538 │ └───────────┴──────────┘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