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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15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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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71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尚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即債權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 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票款請求 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從而聲請 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 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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