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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2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2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2 人間因96年度補字第224 號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96年8 月24日96年補字第224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繳納,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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