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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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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弄1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應受判決事項有二即起訴狀訴之聲明 第一、二項所載;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 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 上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 億元,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登報以回復名譽 部分,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故訴之聲明第二、一項應分徵第一 審裁判費89萬2,000 元、3,000 元,依上規定合併計為89萬5,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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