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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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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 萬元(原告就被 告2 人分別請求賠償之金額各為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54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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