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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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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2號 再審原告  甲○○       丁○○ 再審被告  乙○○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5年度 簡上字第236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5,600 元(即 以再審原告於第一審請求再審被告塗銷地上權登記,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4 所規定以視同1 年租金15倍之利益為再審原告可得 訴訟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77條之17第 1 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3,150 元。茲依同法第505 條、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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