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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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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甲○○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 萬 7,2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4,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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