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6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 萬5,073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4,4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