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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給付加工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4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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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92號 原   告 詮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91,886 元,應徵 第1 審裁判費48,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 尚應補繳47,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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