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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4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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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9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丁○○ 訴 訟 代理人  甲○○ 被    告  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98,912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 補繳34,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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