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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50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0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北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為新台幣(下同)88   2,395元,應繳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   000元外,尚應補繳8,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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