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5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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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10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76,000元,應繳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