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4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5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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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1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69,57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