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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5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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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33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原名:林子淵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原名:林子淵)等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下同)1,614,582 元,應繳   裁判費17,03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6,0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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