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53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36號 原   告 乙○○             0樓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43,000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 繳9,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