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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1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5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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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4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70,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1,4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 補繳20,4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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