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1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5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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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4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萬7,469 元,應繳裁
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
繳6,49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