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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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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6號 反訴原告 甲○○      丙○○      乙○○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丁○○間撤銷買賣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 詭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土地公告現值)核定為新臺幣4,664,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7,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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