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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1

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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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6號 反訴原告 甲○○ 上列反訴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建物所有權及土 地地上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物核定,建物部分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143,100 元,土 地地上權部分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申報地價 1,618,400元之百分之10之15倍)為2,427,600元(未超過公告現 值4,664,800元),兩者合計2,570,700元,再與反訴原告前撤銷 買賣及所有權移轉之訴訟標的價額4,664,800元併計為7,235,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幣72,676元,扣除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10 日通知補繳47,233元,應再補繳25,4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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