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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3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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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66號 原   告 榮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 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 0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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