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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5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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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4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6年10月2 日 子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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