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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26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6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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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69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唐仲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參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 幣伍拾參萬零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3 月22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循環使用借貸,被 告依約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自96年2 月8 日起未依約償 還,共欠本金新台幣(下同)530,845 元,另給付期限前之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係自96年1 月5 日起至96年2 月8 日止 ,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合計為2,043 元;而給付遲 延後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係自96年2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爰依兩造間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尚欠款項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支付命令異議狀陳 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契據變更約定書、利息餘額查詢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提出 異議狀僅泛言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並未提出具體之事證作何 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 實。從而,原告本於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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