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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28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7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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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成學社樂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6 號公示催告 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6年9 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23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台灣勞尼斯樂器有限│第一銀行中壢分行 │96年5月15日 │26,600元 │WA三三四四九七│ │ │1 │公司黃國鐘 │ │ │ │二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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