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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秩字第21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移送機關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桃秩字第219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被移送人 王維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2年12月10日航警刑字第11200447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王維宗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及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11月23日下午3時57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0號(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出 境安檢線第6線金屬門)。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因不服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 之指揮,對其不斷叫囂「很麻煩餒。」、「你叫什麼名字? 」、「你很囂張!」、「囂張阿!前面要說清楚啊!」、「 還要排隊什麼名字嗎?」、「我什麼態度?你什麼態度?」 、「一直叫,幾次了?我來回幾次了?」、「沒有說」、「 很囂張你知不知道?前面後面我們什麼東西還要回來一次再 回來一次,已經三次了!」、「你告我啊!你告我啊!」並 以強拉方式奪取公務員配戴於胸前之識別證等顯然不當之言 行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㈡職務報告、現場錄影光碟及錄音譯文。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 款定有明文。其保 護之法益乃係為保障公務員行使職務,以維護公務運作之順 利進行。經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承認於上開時、地,對執 勤之公務員所述之言語,然並無強拉奪取公務員配戴於胸前 之識別證之情,然職務報告中記載被移送人確實有拉扯執勤 公務員之識別證,且有為前開之不當言詞,顯係針對執行職 務中之員警以顯然不當之言詞及行為相加,是被移送人前開 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 款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 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情,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5條第1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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