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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秩字第1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移送機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桃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被移送人 徐介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1月3日蘆警分刑社字第112004364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介民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玖仟 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12月11日15時45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與南上路之公廁。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現場照片1張及強力膠殘渣袋照片1張。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 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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