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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18

公共危險

TYEM 90年度桃交簡字第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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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交簡字第一九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八 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罰金壹萬捌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曾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八 年,於八十七年三月四日執行完畢,有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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