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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30

公共危險

TYEM 91年度壢交簡字第18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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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壢交簡字第一八八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九 ○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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