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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6

公共危險

TYEM 91年度壢交簡字第19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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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壢交簡字第一九七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五 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科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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