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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04

公共危險

TYEM 91年度桃交簡字第3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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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交簡字第三五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二0 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科罰金叄萬元,如易服 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甲○○前於民國七十九年間曾 因盜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確定,於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執行完畢,其 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 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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