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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8

損害賠償

TYEM 91年度桃交附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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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交附字第七號   原   告 甲○○○住桃園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桃交簡字第二三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案件內容確屬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孫 惠 琳                       法官 邱 育 佩                       法官 王 耀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 煥 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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