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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3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91年度桃秩字第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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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秩字第二九О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德警分秩字第一三九 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八十八年間起至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二十二時許止。 (二)地點:在八德市○○路一一四六號。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數次意圖得與人姦,每次代價新台幣伍佰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證物照片一張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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