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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3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91年度桃秩字第2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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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秩字第二九六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桃警分刑秩字第二八 五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初某日。 (二)地點:桃園市某賓館。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與人姦,每次代價新台幣五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桃園分局行政組現場檢查記錄表、員警蔡焜豪報告書各一紙附卷可參。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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