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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0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91年度桃秩字第3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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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秩字第三О三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以桃警分 刑秩字第二九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媒合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初某日起至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止。 (二)地點:桃園縣桃園市○○路一四八號前等地之公共場所。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述時、地先後多次意圖媒合賣淫而拉客,每次報酬新台幣 一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八十條第一項 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邱育佩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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