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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3

動產擔保交易法

TYEM 91年度桃簡字第10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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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О六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一一三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與告訴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約定自 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十日起至九十三年五月十日止,共分三十六期,第一期 九十年六月十日繳付新臺幣(下同)一萬三千一百三十六元,自第二期九十年七 月十日起則每期均繳付一萬零一百三十六元,詎被告自第七期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起即拒不依約繳付分期款,迄今尚餘三十萬四千零八十元未獲清償外,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僅繳付六期,迄今尚餘三十萬四千零八十元未獲清償、尚未與告訴 人達成民事和解、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無訛,頗知悔改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 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 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 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 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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