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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3

違反藥事法

TYEM 91年度桃簡字第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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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三六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0 六五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乙○○共同輸入禁藥,各處有期徒刑叄月。均緩刑叄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被告甲○○、乙○○所輸入含有鹽酸芬氟拉明片( Fenfluramine)成分之藥品係屬安非他命類藥品之禁藥,及被告二人所輸入之禁   藥數量為十盒、每盒各六十粒」外,其餘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藥事法第八 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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