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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3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

TYEM 91年度桃簡字第3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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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三七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 二0九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之規定,處有期徒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又本案查扣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象牙印材四枚、象牙手鐲二只及象牙墜子十 九個,業經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依法予以處分沒入,有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九○丁字 第一八八三號處分書一份附於偵查卷可稽,故不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二條 第一項後段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野生動物保 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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