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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4

違反著作權法

TYEM 91年度桃簡字第4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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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四九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 一一七、七五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片(CD)伍佰叄拾玖片、影音光碟片(VCD)肆拾 陸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謀生不易,一時失慮,為賺取微薄 薪資而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 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 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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