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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3

勞動基準法

TYEM 91年度桃簡字第5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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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五九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二九 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罰金壹萬元,如 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四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 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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